化妆品标注禁用化名
来源: | 作者:beauty-100 | 发布时间: 2014-12-11 | 1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厂家能标注化妆品成分当然是件好事,今后至少不能在成分和功效上‘蒙混过关’了。”在一家超市挑选洗面奶的李女士告诉记者,专业正规的成分,将使消费者购物更加“明明白白”。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 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这个范畴包括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彩妆、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头 发定型、香氛、沐浴、洗手液等产品。

  今天上午,记者在数家大型超市和商场发现,大部分护肤品仍未明确标明产品内所含成分,一款去屑产 品,成分一栏仍标注为“活性成分:片晶状、ZPT”,并未列出所有成分。质检主任告诉记者:“虽然国家已明文规定化妆品要标明产品成分,但6月17日前生 产的化妆品,可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据了解,化妆品保质期一般是2至3年。

  不少**护肤品都已经在外包装上贴上了新标注,如一款水 份缘舒缓精华,在外包装上重新贴了标签,成分一栏详细标注了近40种成分。不过,数位打算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根本没留意这一栏,而是直接下单。一位消费者表 示,自己对于熊果苷、玻尿酸这类专业名词根本看不懂,所以购买化妆品还是选择自己信任的品牌。不过,不少“学究派”消费者表示,有些成分可能会导致皮肤过 敏,厂家将成分标注出来,今后也可以留心一下。

  “化妆品要标注全成分是件好事,但能否给我们集体扫盲一下啊。”在杭城一家超市,一位消费者提了一个建设性的建议,她建议有关部门开设相关网站或者印制一些册子,方便更多的消费者去了解成分,购买真正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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